阜新市于7月15日开始简化下放生育手续
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国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精神,我市于7月15日开始简化下放生育手续。
一、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二、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
1、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社区),若村(社区)人员、设备达不到开展工作要求则由乡镇(街道)代理。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2、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三、简化生育手续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手续
1、户籍双方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必须本人当面填写。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必须本人当面填写。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应当场予以生育登记。
2、户籍一方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受理地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
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必须本人当面填写,办理审批表后,乡镇(街道)应当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办理审批表后,委托受理地乡镇(街道)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4、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义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四、委托办理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