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阜新市城市集中供暖采暖费退赔细则
日前,记者从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了解到,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会同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了《阜新市城市集中供暖采暖费退赔细则》。 《细则》主要适用于在阜新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暖区域内、已实施供暖一户一阀分户控制的居民热用户及为居民热用户提供服务的供热企业。它详细规定了我市供暖室内温度应达到16℃以上(含16℃),室温达不到标准的,按温度实施分段退还部分采暖费。即室温在15℃以下11℃以上的(含15℃、11℃),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10℃以下5℃以上的(含10℃、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4℃以下1℃以上的(含4℃、1℃)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1℃以下的按日均采暖费的100%退还。待采暖期过后,居民热用户持双方签字认可的测温记录和原交费凭据到供暖企业办理退费。如双方发生争议,可提交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裁决,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出现居民用户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暖设施的;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暖效果的;停水、停电造成供暖中断的;供暖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暖试运行期间;阜新地区采暖设计值按-18℃确定,如发生超-18℃时间过长情况,在退赔时要考虑此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的,造成供暖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暖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