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5第0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5]第0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43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松江区洞泾镇新农河三号-1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李家湾路南:长兴东路 西:规划一路 北:蔡家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原张泾村金家队1315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92.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3.7平方米。
2、 原张泾村李家队891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1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原张泾村杨家队4504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708.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711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31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97.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4]第05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洞泾镇村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9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72198 监督电话: 37735992
联系人:吴岳林 联系地址:长兴路52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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