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申请购买2015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公告
根据《陵川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陵政发〔2015〕13号)和《陵川县2015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陵政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陵川县2015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为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居民户(崇文镇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和列入全县移民搬迁村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村的居民户。
二、申请时间
20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
三、申请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房源情况
(一)本次申购房源共约530套。
1.2014年过境路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该项目位于县城过境路西侧,约350套,2015年开工建设,预计2017年底建成。
2.2014年洪河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该项目位于黄围东街南侧,约180套,2015年开工建设,预计2017年底建成。
3.原2013年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配售后剩余的部分房源,该项目位于黄围东街南侧,目前工程主体全部完工,预计2016年6月建成。
(二)销售价格。
销售均价比周边市场或同品质、同地段、同期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低20%,单套房屋价格由开发商根据房屋户型、楼层、朝向、品质等因素拟定,并报县发改局核定后,于配售前公布。商业用房与地下室由开发商市场运作。
五、申报条件
(一)我县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崇文镇应具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和列入全县移民搬迁村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村户籍的居民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七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及周边岭常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南川村、沙上头村、小召村、红马背村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其他要求
1.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是指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婚子女、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家庭,单身须年满25周岁。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保障家庭提出申请,需先腾退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3.凡参加过我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配售,放弃原选取房屋和已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重新申请。
六、提交资料
(一)《陵川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
(二)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凡在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二点规定范围内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并索取相关证明;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家庭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设立专门的窗口负责受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符合要求的,填写《陵川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材料,经居(村)委初审合格后,工作人员对合格的申报家庭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报结束后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受理单位公示栏、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居(村)委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人口、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建局。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县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县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人口、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2015年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本《公告》未尽事项可直接到申报地点咨询。
咨询电话:0356-6207152
监督电话:0356-6207155
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