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应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城市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划定绿线、审定绿化方案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规划核实,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开发项目,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建(构)筑物。确需占用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绿线,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依法报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