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
主动公开
南府〔2015〕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员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的,按960元/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于2015年4月30日(含本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并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计发。
三、参保人于2015年5月1日(含本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并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pdf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