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2〕第0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夷陵区2022年度第10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位于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梅花村,面积0.09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宜)〔2022〕123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4月27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五、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土门村0.0809公顷、梅花村0.0122公顷(具体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宜昌市夷陵区Ⅱ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200元/亩(79.8万元/公顷)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0.0931公顷×79.8万元/公顷=7.429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夷政发〔2019〕8号)、《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8〕3号)、《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夷规政〔2010〕5号)、《宜昌生物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2014〕8号)、《宜昌生物产业园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办法(试行)》(宜生园办发〔2015〕31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