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高新区从严管理
鹏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莱芜高新区从严管理监督村(社区)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莱芜高新区从严管理监督村(社区)
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村“两委”成员、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以下简称村〈社区〉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在推进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从严选拔任用
第一条 村(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以街道为单位,建立村(社区)干部任职资格负面清单,作为从严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坚持“凡进必审”,强化人选质量把关,严格落实村(社区)干部任职资格区、街道联审制度,把存在负面情形的人员排除在外。对存在负面情形当选的,应予免职或者劝其退出。
第三条 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调整备案制度。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出现空缺时,街道党工委应在3个月内调整配齐,并在当月将任免文件报区党群办备案。
第四条 落实村(社区)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两委”班子中任职。其他回避关系,由街道党工委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从严教育管理
第五条 落实集中轮训制度。突出纪律规矩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坚持区、街道分级负责,每年对村(社区)干部轮训一遍。新调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学习效果差的,及时安排补课。
第六条 实行坐班值班制度。村“两委”每天至少有一名班子成员坐班值班,每周至少确定一天集中办公和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部署推动工作落实;有条件的村,工作日班子成员全员坐班,非工作日安排专人值班;村“两委”主职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村级工作。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实行工作日坐班、节假日轮流值班、错时上下班等制度。干部坐班值班安排、所负责的工作、联系方式等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
严禁村(社区)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七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村(社区)干部因外出或者其他事务不能参与坐班值班的,应履行请销假手续。村(社区)主职干部外出区域范围2天及以上的,须书面请假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村(社区)干部出国(境),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和具体行程,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并报区党群办、区纪工委备案。村(社区)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街道党工委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主动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街道党工委。
第八条 建立提醒谈话制度。在村(社区)干部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面临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重大任务时,街道党工委应采取个别谈话或者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对村(社区)干部进行纠正提醒或者警示教育,明确纪律要求,强化风险防控。
第三章 从严监督约束
第九条 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小微权力清单”。以街道为单位,细化明确重大事项决策、项目招投标管理、资产资源处置等事项处理流程,规范村(社区)干部履职用权行为,促进村(社区)事务健康规范运行。
第十条 建立村(社区)主职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对村(社区)主职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个人重要事项一般包括:
(一)近亲属发展入党的;
(二)近亲属选聘到村(社区)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工作的;
(三)近亲属享受低保、扶贫等政策的;
(四)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商品房或者在村新建房屋的;
(五)本人经商办企业的;
(六)本人及配偶、子女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本人婚姻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婚丧嫁娶事宜的;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
第十一条 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工作机制。坚持民事、民议、民决,在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采取多种渠道组织群众广泛协商,引导各方理性表达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推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事前应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城市社区重大事项决策按党组织提议、班子商议、单位联议、会议审议、集体决议程序实施。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推选村民代表,做好定期收集群众意见、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工作,强化对村级事务和干部的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健全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逐项逐笔每月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随时公开。公开记录等应及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加强集体“三资”管理。严格落实“村账镇管”以及村集体合同监管、项目竞标等制度,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资源资产开发建设等应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十五条 落实村(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每届任期内,鹏泉街道党工委对村(社区)干部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村(社区)主职干部离任时,应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从严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初,村(社区)“两委”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明确重点实事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村(社区)干部根据岗位职责分工,提出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个人工作目标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七条 建立“双述双评”制度。每半年,村(社区)“两委”分别向街道党工委和本村(社区)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村(社区)干部一并接受考核评议。每年底,街道党工委根据2次考评情况,分别研究确定村(社区)党组织星级和村(社区)干部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根据村(社区)党组织星级和村(社区)干部考核等次,确定不同档次的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标准,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强化正向激励,推动创先争优。
村(社区)党组织连续两年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下的,扣减或者取消“两委”成员业绩考核奖励报酬;连续两年评定为一星级或者无星的,视情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两委”成员连续两次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或者撤换;是村委会成员的,终止职务。
第五章 从严问责处置
第十九条 村(社区)干部应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言行规范。
(一)不准阳奉阴违、消极作为、擅离职守,不服从上级安排、不遵守规章制度;
(二)不准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破坏村(社区)及班子团结和谐;
(三)不准办事不公,在政策落实、资金安排、发展党员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或者吃拿卡要;
(四)不准承揽、插手在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准非法干扰、阻挠工程项目建设;
(五)不准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侵占或者违规处置集体“三资”,不准参与、纵容违法违章建设;
(六)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或者使用集体资金高规格配备使用车辆、装修办公场所;
(七)不准组织、参与黑恶势力霸痞分子活动以及煽动群众闹事或者非正常上访;
(八)不准组织、参与邪教、“黄赌毒”、封建迷信以及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
(九)不准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准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者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十)不准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村(社区)干部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以街道为单位,组织村(社区)干部围绕严格纪律要求、规范履职行为,签订《村(社区)干部“十不准”承诺书》,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干部存在以上“不准”情形的,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开展调查,经集体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预警谈话、责令公开检讨和通报批评、留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者依法终止职务、罢免等处理。对违纪违法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预警谈话,由街道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与村(社区)干部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二)责令公开检讨和通报批评,村(社区)干部进行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减发业绩考核奖励报酬。
(三)留职检查,一般期限为3个月,期间不安排工作,并取消当年度业绩考核奖励报酬;处分期满后,街道党工委进行考察,无明显改进的,责令辞职。
(四)对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给予免职或者撤换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取消所有报酬待遇,并依法依规罢免。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预警谈话及以上处理的,当年不得评先树优,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对受到责令公开检讨和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处理意见应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在街道范围内公开;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或者依法终止职务、罢免处理的,不得担任下一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提名为下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村(社区)干部,建议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终止其代表或者委员资格。
第六章 从严落实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是从严管理监督村(社区)干部的责任主体,应做到全程监管、全面负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严肃问责追责。坚持把从严管理监督村(社区)干部情况,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区纪工委、区党群办、鹏泉街道等部门单位,相互之间应及时通报村(社区)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等情况,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宽松软”的;发现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辖区内群众反映举报村(社区)干部问题较多,或者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多发频发的,街道党工委向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城市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街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文件解读:http://lwgxq.jinan.gov.cn/art/2019/6/28/art_44657_3709803.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