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通知,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沿港路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5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经营单位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标称为:湖北盐业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粒黄冰糖,规格型号:400克/袋,20200707批次的小颗粒黄冰糖的色值实测值为130,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标准指标应≥200IU,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交易对方许可证和营业资质,提供了购进合同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合格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召回及生产厂家对召回涉案食品的处理情况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与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沿港路购物广场在案后查找原因,写出整改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在店堂显著位置贴出召回告示,已无该批次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所采购食品除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外,其产品质量主管人员还应在感官性状加强甄别,发现颜色异常的食品,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针对性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以保障公共身体健康为宗旨,有效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