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深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构建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了部署。根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加快形成统一领导、法治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财政体系,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奠定坚实基础。
三、《意见》出台后的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意见》的出台对于科学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具有重要意义。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的主要内容
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县(市、区)行使。市级委托县(市、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
保障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县(市、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市、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市、区)的财政事权,赋予县(市、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市、区)的财政事权由县级政府行使,市级对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农村公益事业、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农村公路建设维护、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市、区)的财政事权。
规范理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逐步规范理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逐步将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和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粮食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脱贫攻坚、农业特色产业及重大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全域旅游发展、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跨区域水源地保护等体现市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在2020年改革基本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有些虽属县(市、区)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继续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管理,市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变化,建立健全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和财政事权划分协调机制。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充分考虑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市、区)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定,其中涉及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由市政府裁定。
(二)完善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县(市、区)行使,市级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本级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可依法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县(市、区)财政事权如委托上级政府机构行使,县(市、区)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以及全市统一标准和县(市、区)财力状况,由市与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或市级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县(市、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重要关键词的诠释说明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五、《意见》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等相关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是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对市级现行专项资金配套政策逐项进行清理、甄别,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律予以取消。
三是完善市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省与市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项目,增强财力薄弱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能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是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为基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是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各级结合政府间财政事权调整,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实现本级事权在部门间科学、清晰、高效配置。要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逐步调整、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六、工作要求
2017年,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在所有民生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分管民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实施方案两个月内,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我市落实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汇总并按程序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8年,结合中央和省改革部署,在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等方面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全面开展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其中,2018年9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意见,11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汇总后按程序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9~2020年,结合中央和省改革进展情况,对市以下改革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和分级财政事权项目清单,为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文件:
泰政发〔2017〕1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