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1、申请事项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报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张申请表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盖章,原件2份);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原件扫描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原件1份)。;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原件扫描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直接到垦利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图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地址:垦利区广兴路民丰湖北岸(原垦利区全民健身中心A馆)。
2、通过东营市政务服务云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东营政务服务云平台访问地址:http://dyzwfw.sd.gov.cn/dy/public/index
垦利登录地址:http://172.19.125.48:8180/login;JSESSIONID=968754a4-c28b-4460-b07b-9a0aff0bdb7f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②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三)、决定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五、办理时限:
承诺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咨询电话:0546-2521052,投诉电话:0546-2521***9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