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69号(新德织造(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69号
被处罚单位: 新德织造(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1W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茨田埔社区新兴工业区A区第十三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设厂开办,主要从事松紧带的生产,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饭堂内用氢氧化钠清洗地板,清洗的废水经管道排放到马田排洪渠内,执法人员现场在饭堂北侧和东南侧两个排水口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1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8/SH017)显示,食堂北侧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16.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25.3mg/L,食堂东南侧排放口废水的悬浮物为182.5 mg/L,化学需氧量为167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24.3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31 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排放标准(悬浮物为100 mg/L,化学需氧量为1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0 mg/L)。其中食堂北侧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0.05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1.53倍,食堂东南侧排放口废水悬浮物超标0.82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4.18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1.43倍,磷酸盐(以磷计)超标0.31倍。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1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8年2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饭堂有在使用,未发现用氢氧化钠清洗地板,已将厂内的沟渠封堵,未发现废水排放到厂外。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6特别控制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4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