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宣传单
一、优惠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20%
三、备案问题
(一)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000000基础信息表》的“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以报代备,不再另行备案。
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申报时填报)栏次以报代备,无需另行备案。
(二)季度预缴
查账征收企业通过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以报代备;
核定征收企业通过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填报)栏次以报代备。
四、2016年季度预缴报表填报
(一)查账征收
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金额列第1行)= “其中:减半征税”(累计金额列第2行)=主表“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列第9行)×15%;
(二)核定征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7行)=“其中:减半征税”(第18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或第14行)×15%。
具体金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企业需注意根据计算规则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