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劳教所、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司法所:
《关于做好我市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经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司法 刑释解教 意见 通知
珠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共印25份)
关于做好我市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认真落实“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职责法制化”的安置帮教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工作,努力维护和促进我市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认真做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刑释解教失业人员是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本市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服务工作适用本意见。
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是我市城乡统筹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粤府[2006]3号和珠府[2006]143号文件精神,为刑释解教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本市就业困难对象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按规定提供政策扶持。将全市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服务范围。
(一)司法行政部门工作
1、市司法局是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进行部署、规划、督导、信息综合及上报;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实施、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召集各单位召开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例会,同时充分发挥“蓝天服务站”推介就业作用。
2、区司法局(各功能区安帮办)负责指导本区司法所做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和***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各司法所对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建立台帐工作,及时掌握本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前的家庭、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技能等方面情况以及个人就业意向;每季度(必要时每月)主动与区劳动就业部门交流信息,配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本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的组织实施、培训协调、推荐就业工作,每季度将本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司法局。
3、各司法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认真调查摸清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服刑(劳教)前就业情况、刑释解教后就业意向、个人技能、文化水平、年龄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数据及帮扶工作台帐,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和劳动保障事务所交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将有就业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较高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给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负责***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后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引导、***帮教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
1、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2、市、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辖区局(所)联系,取得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年龄特点、技能情况、就业需求和市场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使其获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力。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刑释解教失业人员要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帮助他们自主创业。
3、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要将就业信息及时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融入社会,解决他们就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其稳定就业。
4、各区劳动保障局(含功能区劳动局,下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各街道(镇)、社区(村、居委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收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鼓励刑释解教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实现灵活就业。
三、掌握政策,灵活运作,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督导辖区内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正确引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帮扶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作为日常工作来抓,结合“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再就业援助月”、“就业直通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活动开展对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对象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纳入“公益性劳务派遣”范围。
(二)各区劳动保障局在开展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创业补贴。
(三)各区司法局、劳动保障局认真掌握符合申领《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刑释解教人员情况,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各区劳动保障局认真核准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需要资金扶持的,要主动帮助他们申请贷款,并帮助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有关程序依照《关于请各区尽快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珠劳社[2005]95号)文件执行。
(五)各区司法局、劳动保障局主动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掌握企业招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企业招用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可凭相关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再就业安置基地,有关申请程序和优惠政策依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转移安置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5]102号)文件执行。
(六)劳动保障部门属下的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要按政策规定对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实施减、免费就业培训,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考核。
四、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稳步推进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和指导工作,积极收集就业信息,联系用人单位,想办法、挖潜力、多渠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就业推荐。
(二)各级劳动保障局要对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给予更多的关注,在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刑释解教人员推荐就业过程中,要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不要有偏见和歧视,特别是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时,要以人为本,从关心、帮助、爱护的角度出发,要向用人单位讲明我们所推荐的释解人员是素质较高、就业意愿强、真正想融入社会的,避免引起用人单位的误解和抵触;要多宣传安置释解人员的优惠政策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使用人单位能够真正的接受释解人员。
(三)各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档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好释解人员就业后的***帮教工作,及时把不良苗头处理在萌芽状态,尽可能使已经推荐就业的释解人员成为合格的雇员;要积极协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过程中与雇主发生的矛盾,维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动态管理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帐,及时评估帮教效果,改进帮教工作方法。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提供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配合建立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台帐,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村、居委会)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刑释解教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就业、帮教、服务信息系统。
(五)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要求,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因此,各区、各镇街要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就业考评和综治考评范围。
(六)为激励司法行政、劳动保障部门更好地做好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发展,各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表彰机制,定期表彰在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这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OO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