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要求上报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要求上报《深圳市港口企业
事故月报表》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
深港〔1998〕6号
各港口企业:
为加强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企业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现就港口企业发生上报《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范围: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事故。
二、各港口企业无论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事故报告均由该企业负责上报。
三、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各港口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上报我局。
联系电话:83168007 传真:83168034
***:
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
单位名称: 年 月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故分类 | 发生 事故 时间 | 伤 亡 人 数 | 事故 类别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日) | ||||||
重大 伤亡 事故 | 死亡 事故 | 重伤 事故 | 轻伤 事故 | 其中非本企业人数 | |||||||
死亡 | 重伤 | 轻伤 | |||||||||
职工伤亡事故 | |||||||||||
火灾事故 | |||||||||||
经济损失事故 | |||||||||||
注 1.职工伤亡事故类别按照GB***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20类。
2.火灾事故类别分为火灾特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
3.经济损失事故类别分为机损事故和火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