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办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番府办〔201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办证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番禺区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办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地用地报批及安置房确权办证工作,维护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在规划、用地方面其他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办证问题,成立番禺区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拆迁安置房办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何汝诚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戴友华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叶硕榆(区政府办)、黄景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地税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征地办)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内,办公室主任由黄景华同志兼任。
二、工作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处理,简化程序,合理解决。
三、工作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屋予以办理房地产权证:
(一)属于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项目,且于2011年前建成。同一安置项目范围内未建的,参照执行。
(二)被拆迁户为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被拆迁前房屋有房地产权证。
(三)拆迁安置房屋不存在超高(12.5米)、超大(用地面积120平方米)、超层(3层加梯间)等违法情形。存在超高、超大、超层的安置房屋,整改到位后给予办理。
(四)拆迁安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拆迁安置房屋建设符合当年建房规划建设相关要求。
以上条件中,第(一)项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二)项由所在村集体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并进行公示,镇、街进行审核;第(三)、(四)项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
四、工作程序
拆迁安置房屋未建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及相关镇、街加强巡查,防止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拆迁安置房屋已建的,依据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如下方式推进确权办证工作。
(一)已建且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拆迁安置房屋。
1.镇、街对被拆迁户资格及拆迁安置房屋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对符合本方案办证前提条件的安置房,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确认拆迁安置项目是否属于重点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出具审查意见。
2.镇、街组织材料申请进行规划、房产测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测绘单位出具测量成果报告。
3.镇、街组织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镇、街会同村集体申请办理门牌地址证明。
5.镇、街组织拆迁协议、被拆迁户身份证明、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回购***等材料向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完税证明(具体收件材料及办结时限以地税部门要求为准)。
6.镇、街取得上述材料后,组织材料递交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材料移交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工作职责,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关会办意见:负责审查拆迁安置房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审查拆迁安置房屋用地是否符合广州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负责审查拆迁安置房屋建设是否符合当年建房规划建设相关要求。
7.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房,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已建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拆迁安置房屋,镇、街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进行用地报批,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指导。镇、街负责全面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做好辖区内拆迁安置用地的户数核定、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评报告、用地报批、用地结案和供地等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开通绿色通道,密切配合,加快予以办理。
五、工作措施
在用地报批、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权办证及规划相关手续等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安置地符合原来或现在城市规划的,视同符合城市规划,出具相关规划意见后,推进后续相关工作。
(二)拆迁安置户数核定书与实际安置户数不符,无法提供拆迁安置户数明细表的,镇、街及村集体按用地报批要求,负责完善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收件要求后进行上报。
(三)因未报先建,不能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广州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予行政处罚。
(四)已完善用地手续的安置地,在办理后续手续时,已完成的环节不往前追溯,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视为有效。
六、零散安置问题
在村内进行零散安置的拆迁复建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待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出台后,参照相关办法解决。
七、税费问题
拆迁安置地(房)测量、用地报批、确权办证等相关税、费,拆迁安置补偿等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单位已撤销或无法联系的,由属地镇、街统筹解决。镇、街可根据各拆迁安置区具体情况,集中或分批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
八、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的拆迁安置房办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镇街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区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历史遗留的拆迁安置房办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九、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