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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公众意见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4日发表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工作,我委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含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详见本公告附表),现公开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22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znszzb@126.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南沙区政法委,地址及邮政编码: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 511458。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拟修改)

  2017年8月11日

  附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拟修改)

  填写单位:南沙区政法委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的依据和理由

修改的内容或拟完成修改的时间

1

南沙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穗南府办〔2015〕 1号

该办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我区治安重点整治工作需要。但根据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通知》(穗南编〔2015〕17号),原南沙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故做出修改。

将《办法》中“南沙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部更名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查阅途径:

  1.见此表***

  2.表格序号1号(清理意见表)文件,可登陆南沙区门户网站的政府文件下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下(http://www.gzns.gov.cn)查阅全文。

  南沙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

  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调动各部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动,以整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决定对我区提供有效线索、协作侦破相关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产品、农资产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名牌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使用问题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

  (四)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化用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在药品、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物质及超量使用限用物质,非法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的违法行为。

  (五)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或假冒伪劣建材产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及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合格的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箱包、皮具产品的违法行为,假冒知名商标、专利,伪造产地、厂名、厂址违法犯罪行为。

  (七)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通讯产品违法行为,无强制性认证和假冒认证标志生产通讯产品、无入网许可证或假冒入网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八)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九)制作、贩卖、使用假证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制造或销售假冒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包装装潢、计算机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不具资质、无牌无证印刷书报刊物、翻印音像等违法行为。

  (十一)其它违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举报的受理和方式

  打击制假售假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投诉举报的途径,负责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等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从接到举报之日起算)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区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方式主要为:

  (一)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二)来访形式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四、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可根据举报案件的案值金额以及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给予奖励。案值金额按照案件主办单位核实的数额进行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举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所举报行为经查属实,案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案值25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案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所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值1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案值60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案值在150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生产假药行为的、举报生产或销售劣药行为的、举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举报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特别大的,给予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五、奖励的认定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制假售假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制假售假违法或犯罪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六)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颁发奖励金的程序

  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由南沙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查实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南沙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综治办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综治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举报人因无法签收的,经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由举报人亲属签收。

  七、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一)与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涉及线索事先已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的举报。

  八、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法规对本办法举报范围内事项另有奖励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本办法由南沙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南沙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食品

  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20 ] 号 申报单位:

  申请时间:20 年 月 日 材料收齐日:20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案件名称及文号

             举报人基本情况

拟奖励金额(元)

大写: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联,经区委政法委审定后,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依据,一联留区委政法委备案,一联留区财政局作为支付依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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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22:35:1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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