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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从根本上遏制锯石加工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切实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特制定我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山石开采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以《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道路运输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章丘市山石开采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锯石加工行业进行彻底治理整顿,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二、目标原则
  1、全面清理取缔境内非法无证锯石加工厂,突出解决私自建厂进行锯石加工的问题。
  2、全面整顿规范现有证照齐全锯石加工厂的生产经营,严格加工、安全、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有关镇(街道)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锯石加工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通过张贴通告和标语、发放明白纸、致群众一封信等形式,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锯石加工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新闻中心、电视台开辟专栏,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宣传锯石加工治理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类非法锯石加工行为坚决曝光,发挥好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全社会积极拥护和主动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9月10日)。
  1、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无证锯石加工厂。有关镇要全面彻底排查本地区非法无证(土地使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的环保、立项、规划手续等缺一项即为非法无证)锯石加工厂,做到无缝隙、全覆盖,并严格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不留安全隐患”的要求组织人员自行清理取缔,凡未能彻底清理取缔的于9 月1 日前报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情况,确定集中行动重点,组织公安、执法、安监、地矿、经信、交运、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国税、地税、林业、水务、供电、信访、新闻中心、电视台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实施集中取缔清理,拆除非法无证锯石厂现场设施、依法没收生产加工设备,依法追究非法锯石加工业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全面治理整顿现有证照齐全锯石加工厂。自有关镇动员会召开之日起,所有锯石加工厂全部停产整顿,停止一切生产加工活动,供电部门立即停止电力供应。各锯石加工厂根据验收标准,开展以生产安全、排放碎石、废料、废水、污泥、粉尘、噪声、侵占河道及泄洪沟、非法用地等为主的自查自纠,认真开展自我整治整改。各证照齐全锯石加工厂自查整改完毕并经镇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公安、执法、安监、地矿、经信、交运、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国税、地税、林业、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精干力量,全面调查锯石加工厂存在的违法生产、非法经营、破坏生态环境、侵占河道及泄洪沟、毁坏基本农田、毁坏林地林木、偷漏税等非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证照手续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有关镇做好锯石加工厂的生产、生活设备、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的拆除工作,做到“四不留”:即不留人员、不留机械设备、不留建筑物、不留安全隐患。集中停产整顿期间,锯石加工厂擅自加工生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坚决打击,直接关停取缔。
  (三)联合验收阶段(9 月11 日—12 月31 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执法、安监、地矿、经信、交运、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国税、地税、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集中对锯石加工厂逐一进行验收,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其恢复生产,2012 年底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直接实施关停取缔。锯石加工厂申请验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任何一项标准达不到要求,验收组不予验收。
  1、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国土局
  2、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合法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工商局
  3、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立项手续。
  责任单位:发改委
  4、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规划手续。
  责任单位:规划局
  5、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用电手续。
  责任单位:经信局、供电公司
  6、锯石加工厂必须有合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活动,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责任单位:安监局
  7、锯石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碎石、废料、污泥、石粉等固体废物要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要按照相关手续移送镇指定的存放点存放或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于农田、林地、道路两侧或河道、泄洪沟内。
  责任单位:土管局、林业局、水务局、有关镇
  8、锯石加工厂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款,税务部门负责对应缴未缴税款进行追缴。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
  9、锯石加工厂运输出厂口至省道以上干线公路实行硬化专线运输,不得与群众生产生活道路共用,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得超过55吨。
  责任单位:交运局、有关镇
  10、锯石加工厂有合法的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需达到以下要求:(1)所有石料锯石切割行业,决不允许存在染石工序。(2)石料切割、打磨、粉碎等工序必须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3)石料粉碎工序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经处理低于30mg/Nm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后外排。(4)所有成品、半成品、废渣废料必须全部进入封闭的库或仓储存,不许露天堆放。(5)生产厂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四周用不低于4米的防尘隔音墙全面封闭,防尘隔音网墙四周要种植高大树木。(6)石料加工区厂界粉尘无组织监控浓度要低于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7)石料加工区厂界噪声要低于昼间60dB(A)、夜间50 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8)厂区必须实现“雨污分流”,切割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输水管道须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9)生产过程中产生切割碎石、废料、污泥、石粉等固体废物要按照相关手续移送镇指定的存放点存放或全部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暂存场所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要求,必须全部封闭,并做好防渗。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长效监管阶段。
  1、落实镇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镇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机构人员,组建监管队伍,切实加大日常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锯石加工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对经验收合格继续生产的锯石加工厂,有关镇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机制,每月至少对锯石加工厂检查两次,监督其规范加工生产。对未通过验收不能恢复生产的锯石加工厂,有关镇要做好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与
  有关镇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巡查活动,对非法锯石加工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对经验收合格继续开采生产的锯石加工厂,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国土、经信、交运、发改、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督检查,根据各自职能和验收标准,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立即予以关停。
  3、加强社会监督。市民服务热线83312345 为举报电话,
  鼓励群众举报违法锯石加工等行为,通过畅通监督渠道,夯实长效监管的群众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锯石加工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市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锯石加工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要全面落实领导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执法检查队伍,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实行集中办公,负责治理整顿期间的具体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验收、信访稳定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严厉打击违法锯石加工生产和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基本农田、毁坏林地林木、占用河道、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安监局负责监督锯石加工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环保局负责做好锯石加工过程中废水、粉尘、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环保措施不合格、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允许生产;交运局负责监督石料运输实行专线运输,对超限超载运输,石料运输车未封闭造成撒漏、扬尘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税务部门负责对锯石加工厂偷漏税款进行查处;水务局负责对影响泄洪、排水及向河道内丢弃碎石、废料、污泥、石粉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国土局、林业局负责对毁坏农田、破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做好锯石加工厂占用土地林地复垦和善后问题处理;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监察局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干部以入股、参股、分红等方式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开办锯石加工厂,以及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一律进行专案调查,坚决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锯石加工治理整顿过程中法律程序的规范,确保依法行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过程督导检查,并对长效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强化督导考核。治理整顿工作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执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及时汇总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办公人员深入锯石加工厂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积极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要督促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和镇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扎实、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未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情况纳入部门、镇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
  1、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天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窦  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继民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齐怀栋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赵立元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高峰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  斌  (副市长)
        刘玉庆  (市法院院长)
        韩秉林  (市检察院检察长)
        赵延军  (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穆向阳  (市史志办主任)
        皇甫海螺(市政府调研室主任)
        王增臣  (市维稳办主任)
        赵海波  (市综合办主任)
        胡延河  (市纪委副书记)
        董永光  (市发改委主任)
        李兴贵  (市经信局局长)
        杨吉利  (市财政局局长)
        李  趋  (市国土局局长)
        袁乃杰  (市住建委主任)
        张国亭  (市环保局局长)
        刘丕昌  (市水务局局长)
        马宪宏  (市林业局局长)
        马宗瑞  (市审计局局长)
        梁学敏  (市安监局局长)
        马方圆  (市地矿局局长)
        张淑萍  (市信访局局长)
        高洪重  (市公路局局长)
        董兆春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何玉明  (市工商局局长)
        李际正  (市地税局局长)
        孙家平  (市国税局局长)
        李永杰  (市新闻中心主任)
        宫鹏飞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立华  (市交运局党委副书记)
        孙国涛  (市供电公司经理)
        周承家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景峰  (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王  锋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  健  (普集镇党委书记)
        李前卫  (相公庄镇党委书记)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张国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继任领导自然替补。

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联合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1、治理整顿期间,各相关镇街、部门未按《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验收标准细则、配备执法人员、落实治理整顿措施的,责令其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全市通报批评。
    2、治理整顿期间,各相关部门未按《章丘市锯石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联合执法职责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落实。
    3、集中办公人员擅自离岗,不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的,第一次告诫;第二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全市通报;第四次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
    二、停产整顿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1、在治理整顿验收过程中,因执法部门不积极、不主动而造成工作滞后的,以及供电等单位在接到相关部门对石料厂的停电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一次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经检查或群众举报,锯石加工厂未达标职能部门即通过验收的,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重新验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停产整顿期间,辖区内出现私自使用发电装备进行锯石加工行为的,责令相关镇街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累计出现两次的,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3、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村(居)干部以入股、参股、分红等方式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锯石加工厂经营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织及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日常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镇街、部门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对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存在接到对非法锯石加工点进行停电通知未落实等行为,或恢复生产的锯石加工厂出现粉尘、污水、污泥、噪声等排放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未修设专用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未采取铁质封闭措施,土地复垦,税款未及时征缴等行为,相关镇街、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查实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对相关镇街、部门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采取措施整改,未按期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全市通报批评;年内查实两次,且未能按期整改的,由市委、市政府对相关镇街、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垂直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通报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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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22:16: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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