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旁听一起非法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
5月19日,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校外托管机构非法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到庭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亲属开办了一校外托管机构。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驾驶资格情况下,多次驾驶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超员将市区小学学生接至托管机构。2019年4月19日16时51分,被告人朱某某再次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学生放学,行驶至宿城区黄河路与吉林路交叉口以北50米处,被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20人,其中学生19人,超载率达233%。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该案提醒学校、家长、校车驾驶人和广大中小学生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具有校车许可的车辆,防患于未然。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纷纷表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法院的审理判决非常公正,起到了较好的警醒和教育作用。对于任何危害孩子安全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