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社会救助114系列文件政策解读
8月15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高港区社会救助“1+14”系列政策文件,并于16日正式出台。
一、关于“1+14”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区2014年8月被确定为江苏省“救急难”试点单位,2015年7月被确定为苏中地区唯一的县级国家“救急难”试点单位。这次修订社会救助“1+14”系列政策文件,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区社会救助整体水平,让全区困难群众感受到更多的温暖。
首先,这是高港贯彻落实“两聚一高”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展开了“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新布局。省委李强书记强调,聚焦富民,必须打好脱贫攻坚战。今年6月26日至27日,省委召开十三届二次全会,对富民工作再聚焦、再推动、再落实。会议强调,要以大民生的视野来把握百姓期盼。所谓“大民生”,包括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其中,底线民生重在为困难群众生活托底。我们出台“1+14”系列政策,目的就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其次,这是区委、区政府回应群众期盼的实际行动。去年底,省市委部署开展“大走访大落实”活动后,高港区组织全区党员干部逐村逐户深入走访,为推进“两聚一高”摸实情、补短板、解难题。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不少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其中因病因残因灾致贫、返贫的占了大多数。经过了解,我们发现高港现有的救助体系,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为此,我们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尤其是在医疗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优抚对象“一助一”帮扶、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标准,确保给最需要得到温暖的群众送去“阳光”。
第三,这也是区委、区政府在建区20周年之际送给全区困难群众的“民生礼包”。8月20日,高港将迎来建区20周年。20年来,高港的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区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分别比建区之初增长了24.7倍、85.0倍和91.2倍。取得这样的成绩,是26万大江儿女共同奋斗的结果。这次建区20周年,我们不搞庆典活动,而是更多地聚焦困难家庭、关注弱势群体。我们出台“1+14”系列政策,就是要让全区的困难群众共享这20年的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
二、关于“1+14”政策文件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
高港区社会救助“1+14”系列文件,“1”是指《高港区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全区社会救助政策的综合文件;“14”是指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特困职工救助、困难残疾人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低保边缘户救助、优抚对象“一助一”帮扶等14个政策文件。
该系列政策突出了“以人为本、为民解困”这一核心,旨在进一步健全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系统性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集成、相互共享,突出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针对性强。涵盖了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就业等多个社会领域,全面惠及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农村五保、孤儿、特困残疾人、受灾群众、特困职工、困难家庭等各类弱势群体。
三是操作性强。所有文件都明确了实施总则、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渠道等内容,有工作方向、有责任主体、有监督管理,为推动政策落地提供了可靠保障。
四是创新性强。完善了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健全了以各级财政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投入机制,以制度创新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达到“资源整合、高效便捷、全面覆盖”的实际效果。
三、关于“1+14”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1.关于《高港区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是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泰政规〔2015〕12号)等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层面对14份政策文件当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概括,共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大部分。意见明确了救助资源投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涵盖了各类综合性社会救助领域,全面惠及城乡困难家庭和特困群体,努力做到社会救助体系全覆盖、无盲区。
2.关于《高港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因为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司法厅、残联、总工会6个部门(单位)于2012年11月牵头制定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所以,这次我们重点从低保动态管理方面制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动态管理的实施主体、行业收入测算参考基本标准、动态管理的重点对象、动态管理的内容及程序、附则等6个章节,特别是制定了行业收入测算参考基本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精准救助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
3.关于《高港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99号)、区政府《关于加强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泰高政规〔2015〕2号)等政策文件进行制定,主要包括总则、供养对象、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供养形式、供养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8个章节,核心是明确和规范了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方式和资金渠道等,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将由每人每年7680元提高到9180元,医药费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五保老人春节慰问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均为全市最高。
4.关于《高港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形式与标准、特殊情形、医疗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章节。核心内容:一是资助参加医保。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等六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档27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二是开展日常门诊救助。对上述六类困难群体以及由总工会确认的具有市区户籍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三是进行住院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总工会核定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市区特困职工等五类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他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该项救助标准全市最高。
5.关于《高港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这份文件也是缓解因病因灾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一份重要救助文件,主要包括总则、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资金、工作机制、监督管理、附则等8个章节。文件将救助最高标准从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同时将个人自付医保范围外的费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该项救助标准全市最高。
6.关于《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苏省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泰政规〔2013〕14号)、《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88号)等有关文件进行制定,共分为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困境儿童的分类、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文件对困境儿童进行了分类,即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保障、监督保护、儿童关爱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规定。这是我区首次制定关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实施意见。
7.关于《高港区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是对2009年11月我区制定的低保边缘户救助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处于领先水平。主要包括总则、低保边缘户的申请审批程序、救助项目和标准、日常管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个章节。文件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年终补助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低保边缘户家庭年终补助从100元/人提高到400元/人。
8.关于《高港区“一助一”优抚对象帮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分帮扶目标、帮扶组织、帮扶要求、其他等4个部分,主要是对全区有生活、住房、医疗等特殊困难的烈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退伍老兵、60周岁以上老烈士子女等对象进行帮扶。帮扶责任单位主要是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到“三必访”、“三落实”,即家庭重大变故必访、重大节日(春节、“八一”建军节等)必访、个人有要事(重大疾病住院、丧事)必访,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落实、帮扶资金落实。与原政策相比,对帮扶对象进行了扩面,增加了60周岁以上退伍老兵、60周岁以上老烈士子女;对帮扶周期进行了延长,由3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年一个周期;对帮扶标准进行了提高,每人每年帮扶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调整后的帮扶标准全市最高。
9.关于《高港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助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资金保障、申请及审批程序、工作要求、附则等7个章节。文件明确了资助对象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义务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中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其中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资助对象上,增加了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的资助,标准与低保家庭子女相同;二是资金保障方面,明确了对区级公办幼儿园的政府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10.关于《高港区城乡居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江苏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进行制定,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筹措渠道、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与处罚、组织领导、附则等7个章节。文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类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标准均执行省市最新标准。
11.关于《高港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实施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依据泰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9〕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等文件进行制定,包括总则、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就业援助形式和方法、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等6个章节。文件明确了对10类困难群众开展就业援助,并对就业援助和创业援助的具体内容和方法都进行了规定。
12.关于《高港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泰办发〔2016〕73号)等文件进行制定,包括总则、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文件明确了对16类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13.关于《高港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2006〕36号)等文件进行制定,包括总则、特困职工认定条件、特困职工救助机制、特困职工证发放程序、附则等5个章节。文件对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救助机制、特困职工证的发放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由过去单一的家庭生活救助,拓展到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六大救助机制,其中对家庭生活救助标准作了适当提高。
14.关于《高港区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包括总则、残疾人生活保障机制、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部门职责、附则等7个章节。办法重点对我区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创业、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机制建设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每年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而动态提标,以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15.关于《高港区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附则等6个章节。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