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秦府征字〔2020〕1号 签发人:司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危旧房改造,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改善落后的基础设施条件,秦淮区小西湖地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取得了南京市规划局《关于秦淮区小西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宁规函字﹝2015﹞558号),并经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秦发改投资字﹝2016﹞59号)。经确认,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秦淮区小西湖23号,小西湖23-1号,小西湖23-6号(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45日内,由区房产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房产局报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