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海告字〔2019〕7号
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3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翁景文称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任财务负责人。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调取《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显示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不存在。2019年3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是由张洁、王琼华为股东,共同出资400万人民币,各占股份80%,2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前往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中心调取《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中心调取《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号只有89 -1号、89 -2号,而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并不存在。
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翁景文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举报人翁景文表示不认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张洁、股东王琼华和被委托人李娜。
2019年7月29日14点27分至31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股东张洁(158****3795)、被委托人李娜(159****5457)、财务负责人翁景文(151****5301)所留电话,了解公司2017年7月12日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并前来北海所接受调查。其中李娜、翁景文电话提示空号。张洁电话三次去电均无人接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当事人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用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陶伟、李凯 联系电话: 8811804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