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涛鑫福隆生鲜超市不合格飞蟹(海水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28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涛鑫福隆生鲜超市经营的飞蟹(海水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台子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管理辖区沈阳市皇姑区涛鑫福隆生鲜超市销售的飞蟹(海水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9月10日我们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飞蟹(海水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现场检查,当事人介绍该批次飞蟹(海水蟹)是于2021年8月17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张宝春海产品批发商行进的货,有进货的索证索票证明。现金支付,共进货飞蟹22.5公斤,至现场检查止共卖了20公斤,剩下的2.5公斤由于没有保管好,就腐烂变质了,当日进行了销毁处理。没有库存。检查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后,责令该店停止销售该检测报告检测批次的飞蟹(海水蟹)的活动,并对该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及时在销售区域及超市入口张贴“召回公告”信息。核查商家提供给我局材料结果显示,该商家票据齐全产品来源清楚,销售记录清楚。落实了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从事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者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皇市监不罚〔 2021〕125号
(三)已经将案件移送给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