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妥善处理企业资产流动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关系,调动市以下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区企业搬迁,切实解决好城市发展空间问题,结合我市财政体制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目标:支持园区建设及城区企业搬迁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建立以项目为核心、以园区为载体、以民企为骨干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全市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财政体制保障。建立利益共享的财政体制,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政府财力,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增收节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市及市以下财政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市共同致富。
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投入、产出”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受益主体,谁引入、谁投资、谁受益;二是确保利益的原则,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支持园区加快发展;三是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财政体制平稳、高效运行;四是严格界定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原则,强化财税部门对各项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坚决制止违规引税、违法聚财的行为,规范财税秩序,提高收入增长质量。
二、规范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产业园区的范围问题。规范财政体制所涉及的产业园区包括:达道湾工业园区、汤岗子农高区、四达物流园区。
(二)关于企业属地纳税管理问题。根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暂行规定》(鞍委发〔2004〕35号)确定的原则,除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和进入达道湾工业园区、汤岗子农高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的企业,以及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的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征管的其他企业),全市存量企业和今后新办的企业都必须属地纳税,不得跨地区纳税。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进入市级园区的企业和直属分局征管的其他企业,统一由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其余坐落在县(市)区的企业都要由属地税务机关征管,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不得对县(市)区所属企业征税。税务征管机关要按照属地原则相应调整征管范围,工商管理和税务征管部门要严格按属地原则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杜绝跨地区注册登记问题。
(三)关于市级园区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和纳入城区搬迁计划的破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新上的进入市级园区项目实现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涉及其它县(市)区引进项目的,由市本级和原引进项目的县(市)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按月或按季度,下同)调库。
纳入城区搬迁计划进入市级园区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以进区之前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原所属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和原所属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四)关于四达物流园区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和纳入城区搬迁计划的破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新上的进入四达物流园区项目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市本级和千山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涉及其它区引进项目的,由市本级、千山区和原引进项目的县(市)区以25%、50%、25%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
纳入城区搬迁计划进入四达物流园区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以进区之前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原所属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千山区和原所属区按25%、50%、25%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五)关于直属分局征管的其它企业纳税及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的其它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级国库,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
(六)关于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及其新办企业的管理。按照《关于下发〈鞍山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所属企业行政区域名单〉的通知》(鞍财预〔2003〕138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的企业名单,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由于改制、重组、搬迁等方式发生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市级固定收入企业与外地来鞍企业联营新办的企业,无论其为何种经济类型,均按照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管理。
市级固定收入企业与县(市)区企业联营新办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市本级和参与联营的县(市)区按新办企业的投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涉及有关地区财政利益的,年终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处理。财力返还数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鞍钢集团房产开发总公司由直属税务机关征管,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相应核减立山区的上解基数。全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由实际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管,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七)关于契税、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收和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的管理。各区契税(不含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部分),以2004—2006年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各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区按30%、7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的各项税收以及由市养路费征稽局和公用事业局客运管理处代扣、代收、代征的各项道路运输业税收,全部划为市本级财政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八)关于新办金融保险企业收入预算级次问题。除三县(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外,全市存量及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均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预算执行中各区金融保险企业上缴的各项收入(含利息所得税)统一缴入市级国库,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
(九)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库事项的办理。财政部确定的一般增值税退税政策初审工作由市财政统一办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最后审批,“批复”下达后,各相关县(市)区国库部门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划转税款。
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和退库事项,按收入归属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及办理,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市级固定收入的,统一由市财税部门审批。市财税部门审核同意退税并签署意见后,各相关征收及国库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划转税款。
三、工作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园区建设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支持做好企业搬迁、招商引资和税收征管等各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属地纳税政策,自觉维护好财税秩序,不得跨地区征税,更不得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确保收入和财力同步增长。凡违规混库拉税的,一经确认,一律作调库处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对屡禁不止的地区,按混库金额处一倍以上财力罚款,年终结算上缴市财政。
(三)企业搬迁缴税发生变化以及契税、房地产交易和各项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划为市级收入以后,各区财政应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财政收入预算,并适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按照新的财政收入分配情况调整有关地区的国库资金留解比例。
(四)达道湾工业园区、汤岗子农高区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税收全部缴入市国库,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
(五)市国库设立“产业园区财政收入”过渡户,并做到月末(或季度末)过渡户收入为零,年终进行全年清算,以确保有关地区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六)建立财税库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国税、地税、国库、经委组成企业认定及调整小组,定期就有关财政利益调整问题进行协商、核定。
(七)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