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学校和医院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落实《锦州市2014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半年行动实施方案》,科学规范学校和医院周边秩序,打造适学、宜医的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学校和医院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锦州市各城区(含滨海新区)范围内区属以上中小学、高校和重点医院周边。
二、内容
(一)整治学校和医院周边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整改学校和医院周边餐饮店、小饭桌等商业网点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隐患。
(三)整顿学校和医院门前及其周边静态车辆停放秩序。
(四)完善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交通标识及设施,施划门前车辆禁停网格线,设立机动车辆减速标识、安装影像监控设施。
(五)清空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网吧场所。
(六)清除学校和医院门前及其两侧50米内流动商贩、售货车、棚、亭等经营摊点。
(七)整治学校和医院门前及两侧50米范围内门市店外经营、店外堆放行为。
(八)清洁学校和医院周边环境卫生,清除垃圾和各类小张贴、小广告、小喷涂。
(九)依法拆除依傍学校和医院围墙搭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十)整治学校和医院周边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抢劫师生和医患财物、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整顿医院周边殡葬用品经营秩序,依法取缔封建迷信场所。
(十二)整治其他影响教学和医疗的违法行为。
三、标准
学校和医院周边整治达到“十无、八有”标准:即无火灾等安全隐患,无噪音污染,无流动商贩,无违法设立的各种亭棚,无店外经营(堆放),无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无依傍学校、医院的违法建筑,无车辆乱停乱放,无交通拥堵现象,无各类垃圾积存;有安全保卫措施,有责任管理制度,有证照规范经营,有卫生检疫监察,有网格人员管理,有交通标识设施,有警力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有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是学校和医院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学校和医院是学校和医院内部环境卫生,整顿教学、医疗秩序,整改食品、安全隐患,拆除学校和医院内部的各类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全力配合、协助、支持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的整治工作。
整治期间,市、区两级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实施动态巡查,对继续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及阻碍执法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整治结束后,市、区两级要把学校和医院周边环境和秩序纳入常态化管理机制,彻底改变和提升学校、医院周边环境和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