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兴路1100号–4溪瑶小吃店经营产生油烟项目扰民查处情况告知的函
杨环保〔2015〕21号
关于黄兴路1100号–4溪瑶小吃店
经营产生油烟项目扰民查处情况告知的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月2日下午,我局接控江街道反映:位于黄兴路1100–4号个体工商户李传海经营的溪瑶小吃有油烟扰民情况,要求我局派员处理并核实该店是否办理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接报后,我局立即派员进行现场监察并核查该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查该小吃店因经营烧烤、小龙虾、炒螺丝等项目产生油烟并影响周边居民,我局已于7月8日向个体经营者李传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杨环保改字[2015]第016号),责令其停止产生油烟的烧烤、小龙虾、炒螺丝等经营项目。另查位于该地址的溪瑶小吃店未在我局办理过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比我局从街道获取的李传海申请工商等证照时提供的(杨环保许评[2015]009号)“关于上海市杨浦区溪瑶小吃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有伪造我局环评审批文件的嫌疑,我局环境影响评价系统中反映出的(杨环保许评[2015]009号)文件,为位于宁国路222号G56–F03–017R的“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国路店”项目,我局已请区公安局控江派出所介入调查。
特此函告。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