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沟岭阳光绿城第六组团第三期(第一批)旧改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沟岭阳光绿城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东沟岭阳光绿城第六组团第三期(第一批)旧改项目。
(二)项目概况: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需征收住宅房屋面积3402.83平方米。土地级别工业四级,住宅四级,商业四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门牌号)中区7、20、23、24、32、33、35、40、41、44、45、46、50、52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东沟岭阳光绿城第六组团第三期(第一批)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公告期限为:2013年3月8日—3月15日。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区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兴宁区东州路18号阳光绿城小区物业办公楼2楼。
九、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5600493。
十、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1、东沟岭阳光绿城第六组团第三期(第一批)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细内容见南宁市兴宁区政府网站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项目规划蓝线图(张贴在项目现场)
2013年3月8日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