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调整2008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04日发表
凡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除外)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具体为:
伤残津贴:1级、2级、3级、4级工伤人员每月分别增加80元、75元、70元、65元;5-6级工伤人员因单位无法安排适当工作而领取伤残津贴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0元,父母、子女每月增加4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5-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5 01:49:4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