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零售和临时销售,城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产品实物批发场所;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布设。
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先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包括临时销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销售的,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
(四)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的经营者,向所在区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区安监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安监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所在区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区安监部门初审后,报市安监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单位,向市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所在区安监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安监局复核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和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临时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5天。
七、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区、风景名胜区主要游览区及其外围200米范围内;
(七)楼顶、阳台、窗口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八)市或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区两级安全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执法,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合作,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0021
乌海市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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