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河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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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09日发表
根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中“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本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河长办2021﹝9﹞号)中分级原则,根据我区河长制工作需要和区政府工作安排,区河长制办公室对我区各级河长做出调整。
***:清河门区各级河长名单.docx
清河门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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