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顺德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省委《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政策生育后90日内(剖腹产180日内),在佛山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绝育措施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属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对象:
(一)在本区居住、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半年以上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起始时间为村(居)民委员会采集到该育龄夫妻计生信息,或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之日。以上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先发生的时间起算。
第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人民币500元。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各镇(街道)财政负担。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条件的奖励对象需向落实手术一方的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后,于每月25日前报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确认。
第六条 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确认属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对象后,于每月10日前向奖励对象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骗取和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上报半年和全年报表。
第九条 奖励对象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后,未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或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收回所领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办法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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