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府发〔2020〕7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8333970)。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顺德区全域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治水攻坚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乐从镇人居环境整治治水攻坚任务,按照乐从镇治水攻坚再动员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计划通过镇财政投入,用于补助村(社区)治水攻坚行动实施的项目(工程)建设。为明确项目实施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化、规范化、精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社区)治水攻坚项目(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纯财政补助的社区(乐居、东平、兴乐)除外。
第三条 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负责对相应的村(社区)治水攻坚项目(工程)实施等进行指导、监督管理、验收。
第四条 治水攻坚项目(工程)的补助资金由镇财政投入,村(社区)按照工程项目实施,填写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报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对应专责工作组进行初审,经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后,由镇财政予以相应补助。
第五条 治水攻坚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围绕由村(社区)主导实施的河道清淤、杂树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拆除等涉河工程范畴。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治水攻坚项目(工程)补助金额。
(一)单个工程合同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补助总额的35%;
(二)单个工程合同总金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助总额的40%;
(三)单个工程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补助总额的45%;
(四)单个工程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补助总额的50%;
(五)项目(工程)需在年度内申报,申报时项目(工程)必须已完工,同一村(社区)辖区年度内实施多个项目(工程)的,可合并成为一个总体项目向镇治水办申报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治水攻坚项目(工程)前期要求。
(一)村(社区)主导实施(村(社区)作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工程),施工内容必须是:河道清淤、杂树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拆除。
(二)项目(工程)必须符合村(社区)相关工程招投标、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相关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工程)需要经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造价单位对实施项目(工程)进行预算编制,签订合同金额在预算编制控制价内。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要求。
治水攻坚建设项目(工程)的实施必须符合相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由村(社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报治水办备案。
第九条项目(工程)补助资金申请验收要求。
项目(工程)补助申请在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进行。项目(工程)完工后,由村(社区)填写《乐从镇治水攻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报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申请验收。涉及河道清淤,按照河道设计断面图抽取15%的断面图开展抽测,并且符合验收标准;涉及杂树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拆除,按照工程量验收,并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工程)补助资金申请及审核。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方预算编制审核书、验收表、***,由村(社区)编好《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按照补助资金计算方式填写相应比例的补助金额,报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审核。经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对应专责工作组审核并经财政局复核后,由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补助资金计算方式。
项目(工程)无出现变更的,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按比例补助;在工程实施期间出现变更的,以工程实际核实的(项目)总额(按第三方审核结算价为准)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资金使用范围。
各村(社区)治水攻坚项目(工程)建设补贴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于抵扣治水攻坚项目(工程)的工程费。
第十三条 补助下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开支,不得克扣和挪用,在开支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反映。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如已享受其他类型财政补助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工作,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由乐从镇人民政府和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乐从镇治水攻坚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竣工验收表.docx
***2: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乐从镇治水攻坚项目补助办法(试行)》解读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