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开展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推进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构建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局研究下发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和诚信履行医疗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协议履行、公众信誉等方面。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对具备我局规定的基本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两年年度考核得分平均数的80%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得分的20%权重,计算总得分。以总得分为序,按比例分别确定为A、B级。不符合基本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定为C级。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均衡定点资源,《办法》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划分为主城区、贾汪、沛县等三个单元,分别予以评定。为激发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自觉地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采取了不同的激励管理措施,奖优罚劣。同时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自律管理、协议管理等规定,可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被取消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服务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被取消信用等级、同时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该药店注册登记的企业负责人再次作为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企业)负责人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禁止该药店再次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