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潮南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3年,在省、市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区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了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及市局《关于印发2014年汕头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食药监〔2014〕23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4年潮南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程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4、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5、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6、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从2014年3月开始至12月底,重点在案件查办及规范市场,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保化股)。
2、在组织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以及去年打“四非”工作情况,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督查重点放在流通环节的成人用品店、城乡结合部的小药店等,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检(责任单位:稽查分局、保化股)。
3、在去年打“四非”工作基础上,稽查分局负责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上级局,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责任单位:稽查分局)。
4、对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督查力度,对辖区内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确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责任单位:稽查分局、保化股)。
5、在督查过程中,将抽样重点放在流通环节,对可疑产品特别是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以及普通食品违法宣传等产品应充分采用快检快筛等技术手段进行抽检。(责任单位:稽查分局)。
6、公布投诉举报电话87798008,做好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查处工作(责任单位:稽查分局)。
7、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力度,加强对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以及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的监测。(责任单位:保化股)。
8、加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过有关媒体、政府网、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向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动态信息,通报情况,传递专项行动成果等相关内容;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基层社区力量,深入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四走进”(走进社区、走进校园、走进机关、走进企业)活动,通过发送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发送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责任单位:办公室、保化股)。
9、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和全面总结,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稽查分局、保化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股室(分局)相互之间要积极配合,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全面***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确保每个案件做到制售假劣窝点被捣毁,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问题产品基本被控制的目标。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上报市局由省局统一发布,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上级局保健食品监管部门。
专项行动期间,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1、***2),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进展情况等信息,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有关股(室、分局)应于规定日期前及时向保化股提交相关报表、数据和工作总结,以便汇总上报。
***: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1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四非”专项 | 监督检查情况 | 统计数量 |
本月监督 检查情况 | 检查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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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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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批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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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生产情况 | 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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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五类违法问题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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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经营情况 | 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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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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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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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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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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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情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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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情况 | 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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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企业数量和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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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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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宣传情况 | 发现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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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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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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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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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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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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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广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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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填表人:
***2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四非专项 | 立案数 | 结案数 | 处罚情况 | 涉刑 移送 | 备注 | ||||
没收违法 所得(元) | 没收产品 | 罚款 (元) | 吊销 许可证 | ||||||
数量 | 货值(元) | ||||||||
查处非法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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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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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添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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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宣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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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工商处理情况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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