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申报办理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手续的通告(龙岗区)
各有关建设单位:
全市于2006年上半年启动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工作。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及《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应当按规定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经查,龙岗辖区下表所列项目至今未到我局申报办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手续,请凡竣工时间在1994年11月1日至2006年3月12日期间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2010年 7月 26日前)前来申报办理缴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缴项目,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市龙岗区住宅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28913343,联系人:叶先生、李先生,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一村一栋二楼)
***:龙岗区至今未办理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