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三号路市政工程(市第六高级中学出入口段)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4〕191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4年7月8日至12月1日对坂田三号路市政工程(市第六高级中学出入口段)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出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坂田三号路市政工程(市第六高级中学出入口段)由深龙发改〔2011〕1196号文批复总概算,计划总投资2 908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
该项目建安工程在区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21 594 000元。设计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罗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2年3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4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价26 567 800.48元,审计审定造价26 036 346.81元(其中建安费23 424 134.14元),核减造价531 453.67元,核减率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区建筑工务局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143万元,另外,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工程款1 907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531 453.67元。主要原因是建安工程道路模板等工程量多计核减503 827.93元,全过程造价咨询费核减27 625.74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该项目2012年12月竣工验收完毕,2014年6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531 453.67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造价531 453.67元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26 036 346.81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