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的管理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9〕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就我市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二、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通过CCC认证,企业持有效证书组织生产,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执行新国标,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获得CCC认证并符合新国标要求,不得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应向消费者明示产品认证、实施标准等信息,对所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做好溯源及流向记录。
四、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产品时应认准CCC认证标志和新国标信息,若发现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不符合新国标产品情形的,可积极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