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09〕128号关于批转从化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从化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和规范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治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从化市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府〔2009〕16号)、《关于印发从化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从府办〔2009〕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水资金是指上级和市本级财政融资以及财政安排用于从化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补助,包括:
(一)上级资金: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8811万元(其中:2008年1147万元、2009年4709万元、2010年2955万元);
2、污水管网建设补助资金11000万元;
3、2009年广州市第一批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790万万元(其中:从化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365万元、明珠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425万元);
4、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设施项目建设扩大内需国债投资项目800万元(太平污水处理厂项目资金);
(二)本级资金:
1、市本级财政融资37600万元;
2、镇级财政投入12000万元。
第三条 治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与广州市治水办的沟通、协调,拟定治水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治水资金的申请、项目完成情况统计,指导和组织各镇街、园区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评审,治水资金的审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办法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根据工程所覆盖的农村常住户籍人口,按1000元/人的的标准对镇(街)给予补助,并由镇(街)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中心城区的市政污水管网设计及建设资金、河涌综合整治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费)、从化经济开发区的污水管网设计及建设资金、明珠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及建设资金由市本级统筹解决。
温泉镇、吕田镇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设计及建设资金由市、镇按7:3共同承担。
太平镇、良口镇、鳌头镇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设计及建设资金由市、镇按3:7共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每月25-27日由镇(街、园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市治水办提出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市治水办、财政局结合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实施状况,审核用款计划,并报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时需填写《从化市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用款呈批表》(见附表一)和《从化市污水治理建设项目分期支付呈批表》(见附表二),并提供如下资料:
1、市政府批复;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按有关规定需招投标的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
5、建设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按税法有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第九条 市治水办接到镇(街、园区)的用款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工程实施状况,并加具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管理规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广州的有关规定,开设治水资金专户,用于反映来源于广州市补助我市治水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严格执行“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拨款原则。
第十二条 市治水办开设治水专账,由市建设市政局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基建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负责向广州市治水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须实行‘一项一案’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将每个项目涉及到的概算、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形成的资料统一整理保管。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按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市治水办按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结算、决算和竣工验收。在整体完成后,向广州市治水办提出申请进行工作总验收。
第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落实治水计划、具体实施、项目决算和资金清算结果等情况由市治水办负责报市政府。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要***问效,加强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虚作假、挪用、截留、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七条 市治水办、监察、财政、审计、建设和市政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合,对治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 对将治水资金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市财政局要区别不同情况,暂缓、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府办〔2008〕184号)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由财政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 ||||||||
从化市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用款呈批表 | ||||||||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名称: | 编号:[2009] 号 | |||||||
项目名称 | 合同内容 | |||||||
批准文号 | 批准金额 | |||||||
合同金额 | 财政投资评审金额 | 元 | ||||||
收款单位名称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建设单位填列 | 合同进度付款情况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合同付款进度(%) | 合同付款金额 | 从化市治水办公室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 ||||||||
合 计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化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意见 | ||||||||
(盖章) |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从化市财政局分管局长意见 | ||||||||
签名: | 年 月 日 | |||||||
从化市财政局局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一份,报送时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和财政评审结论书 | ||||||||
附表二 | ||||||||||
从化市污水治理建设项目分期支付呈批表 | ||||||||||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 编号:[2009] 号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合同金额 | 财政评审金额 | |||||||||
批准金额 | 本次申请金额 | |||||||||
收款单位名称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建设单位填列 | 合同工程施工完成进度情况 | 支付时间 | 完成进度% | 付款进度(%) | 本次应支付金额 | 累计支付金额 | 未付余额 | 监理单位意见: | ||
监理工程师签名: | ||||||||||
负责人签名: |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化市治水办公室意见 | ||||||||||
(盖章) |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财政局主管科意见 | ||||||||||
(盖章) |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财政局分管局长意见 | ||||||||||
签名: | 年 月 日 | |||||||||
从化市财政局局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一份,申请竣工验收期进度款时,附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