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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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7日发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区财政局及时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一是要求荔湾区属地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会计法》;二是按规定立即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业务;三是与市同步清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配套文件,做好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四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在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后,区财政局主动到部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听取对新形势下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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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20:10:4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