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彩礼是否要返还
近日,日兴司法所接待了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他们来咨询如果离婚了,女方是否要返还彩礼?
经了解,赵玉梅(化名)去年12月,与刘文(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半月后举行了婚礼,因赵玉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矛盾不断,两家便协商“离婚”,刘文要求赵玉梅退还20000元彩礼钱,赵玉梅不愿意退还,觉得这个没有依据。
“刘文他们家让我退还彩礼钱,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在他家住了那么久,当牛做马伺候他们一家,浪费了大把青春,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赵玉梅问道。
工作人员向赵玉梅解释道: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的结婚登记才受法律保护,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构成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你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刘文基于“婚约”关系和习俗给付的彩礼,你们应适当予以返还。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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