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镇规划区内房屋面积锁定的决定
辖区各单位、各居民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仪府发[2012]5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和地方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场镇规划区内的房屋面积及人口锁定作出以下规定:
一、复兴镇场镇新的规划区内覆盖的村有:红旗、万兴、战斗、大红坝、子童坝、桅房子、和平、群办,总面积:6平方公里。
二、场镇规划区内居民利用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貌、控制规模的原则,不能擅自扩大增容,不能作为商品房建设、变卖。
三、场镇规划区符合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条件的居民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家庭人口1-2人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家庭人口3-5人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家庭人口5人以上按5人计算,人均地面和不得超过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四、场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未执行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桂花方案,对于规划区内的住房容貌和楼层面积进行锁定,不能随意变更。
五、要求居民原住房整洁、美观,完善室内设施,建好化粪池、污水管网,严禁粪水、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中,雨、污不得混排。
六、场镇规划区内人口不得随意迁入。
复兴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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