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乡2016年森林防火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乡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要建立一支30人左右的扑火应急分队,并进行扑火常识和扑火安全教育。
二、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院坝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要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林区内禁止一切烧山作业和农事用火,对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须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应对重点地段严防死守,严禁带火种上山,村(居)要建立对痴呆精神病人员监护制度。
四、要备足扑火器材,至少应配备相当数量的柴刀、铁铲及水盆等灭火器材。
五、要密切注视群众野外用火动态,一旦发现火情,村(居)干部要迅速召集村(居)扑火应急分队和组织精干群众上山扑灭,并把火情立即报告乡值班室,协同乡领导亲临火场组织指挥扑火,迅速主动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消除火灾隐患。
六、要严格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村(居)干部轮流带班,密切注视火情动态,与乡保持通讯联络。
七、要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积极主动配合森林公安和乡干部查处纵火者,从严打击各种火犯。
八、在本村(居)林地内见烟不查、违章用火不罚或不配合森林公安查处火灾案件的,责令村主任负责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村主任和相关责任人按党纪政纪从严从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为期1年,年终乡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对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
十、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发单位:鹤峰乡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盖章):
乡 长: 村(居)主任: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