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经市住建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了《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绵竹市通汇路78号(邮政编码:618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征求意见”字样。
二、来电至6900407,提出意见。
***:《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2日
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住房(以下统称“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及省住建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适房是指房屋产权证书已载明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住房”的房屋。
第三条 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原价格的基础上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四条 购买经适房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须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购买满5年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适房满5年是指签订经适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5年以上(含5年)。
第五条 在2008年1月15日四川省《关于贯彻
2008年1月15日四川省《关于贯彻
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土地收益管理及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流程:
(一)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出让人应到市住建局领取并填写《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转移登记审批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上市交易登记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出让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经适房买卖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二)经适房出让人凭《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转移登记审批表》到市国土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经适房出让人凭《绵竹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转移登记审批表》、土地收益缴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与受让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所有权、使用权存在纠纷的;
(二)被依法列入征收公告范围的;
(三)其他(查封、抵押等)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第九条 已购经适房出售后,原购房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购买经适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购经适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