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公证处认真核实证据维护公平正义
2015年5月6日上午,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大娘和她的两个儿子一起来到公证处,老大娘的丈夫已经去世,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为继承该房产前来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对材料进行了初审。受理后,在公证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细心的公证员发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出生时被继承人已经三十多岁,而被继承人是一九五几年出生的,三十多岁才有第一个孩子不太符合大多数情况。但是根据证据材料及老大娘陈述,被继承人与老大娘都是初婚,且都只结过这一次婚。
为弄清事实真相,公证人员决定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核实,2015年5月7日上午,公证人员一早便来到了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进行走访,但是现在的工作人员都很年轻不清楚被继承人的具体婚姻情况。公证人员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讲明在被继承人无遗嘱,亦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现在被继承人如果还有其他子女的话,其他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公证员必须查明事实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继承人,保证所有继承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终于在工作人员协助下找到了一位与被继承人年纪相仿的老同事,说知道被继承人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姻期间可能是有一个女儿,但是自己知道的也不是很详细。公证人员又找到了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结果发现被继承人在一九七几年所填的表格都是已婚,老大娘提供的结婚证显示二人是一九八几年结婚的,两者存在矛盾。至此,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确有两次婚姻,老大娘和她的两个儿子有隐瞒。但是,至于第一次婚姻中子女的情况还不能确定。
为进一步核实证据,下午公证人员奔波100多公里跨地市来到被继承人出生的村庄。在村卫生室找到了正在陪妻子输液的村书记,该村书记恰巧与被继承人年纪相仿,知道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公证人员了解到被继承人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中抱养了一个女孩,一直共同生活至养女出嫁。该情况也得到了其他两位村民的证实。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抱养的这个孩子,已经与他形成了抚养关系,同样具有继承权。老大娘与她的两个儿子故意隐瞒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道德良知,而且最终也不能达到隐瞒真相的目的。
县公证处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申请办理公证,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可信,这不仅是法律、道德的要求,也有助于维系亲情。此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将被记入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