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期)
2019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舒适服装加工厂经营的鲜奶棒(奶油冰棍)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舒适服装加工厂,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青年路7号107室。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90624,规格型号:72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肥城市幸福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肥城市高新区孙牛路以东、创业大街。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0箱(40袋/箱)计28.8kg,进价26元/箱,货值260元,已售完400袋,共计28.8kg(抽样用10袋),销售价2元/袋,货值800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贮存上述产品的冰箱故障,导致产品解冻造成。针对当事人经营经检测不合格鲜奶棒(奶油冰棍)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免罚字【2019】143号。
2、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经营的蜜橘(散装)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1932***********5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丙溴磷,检验结果为0.42mg/kg,标准指标≤0.2mg/kg。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路809号。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19-09-19,购进上述产品140kg,货值140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6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该蜜橘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引起。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蜜橘(散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虽然当事人在购进蜜橘(散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于索取的农药残留快速检验结果通知书标注的时间不清晰,不能充分证明该检验通知书所检验的蜜橘为该批次不合格蜜橘(散装),但是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本局也未接到食用该批次蜜橘的不良反应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19】144号。
3、南京脆而爽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形榨菜(酱腌菜)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1932***********5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检验结果为1.19g/kg,技术要求≤1.0g/kg。被抽样单位:南通润茂商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200号。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9070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标称生产者名称:南京脆而爽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大树下村。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7桶计105kg,货值2058元,已销售105kg,货值2058元,实施主动召回,因为售出时间长,未能召回。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配料过程中投入苯甲酸钠(食品添加剂)过量引起。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上述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钠计)超标之全形榨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4号。
4、南京市溧水区李义顺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河虾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1932***********5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检验结果:呋喃西林代谢物12.1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191025,购进数量为2kg,货值24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没有添加呋喃西林,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造成。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5、南京市溧水区老孔江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1932***********2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958.5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191025,购进数量为2.5kg,货值175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没有添加呋喃西林,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造成。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6、南京市溧水区姚卓生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黑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1932***********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检验结果:氧氟沙星93.2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190910,购进数量为3.3kg,成本价17.6元/kg,货值58元,销售价30元/kg,货值99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没有添加氧氟沙星,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养殖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引起。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9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19】139号。
7、南京市溧水区夏荣生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黑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1932***********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检验结果:氧氟沙星158.2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190910,购进数量为3.4kg,成本价22元/kg,货值74元,销售价30元/kg,货值102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没有添加氧氟沙星,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19】140号。
8、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第一食堂使用的餐具的处置情况:
(1)筷子(抽样单编号:3201***********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被抽样单位: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第一食堂,被抽样单位地址: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华侨路以东,角山路以南。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9110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2000支,进价0.5元/支,货值1000元,该产品为免费提供学生使用并回收,没有销售。
(2)勺子(抽样单编号:3201***********10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被抽样单位: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第一食堂,被抽样单位地址: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华侨路以东,角山路以南。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9110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800支,进价0.5元/支,货值400元,该产品为免费提供学生使用并回收,没有销售。。
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该产品消毒保洁设施不完善引起的二次污染造成。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检测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19】32001号。
9、南京龙力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脆梅(凉果类)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190316016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检验结果为1.498,标准为≤1。被抽样单位:厦门市思明区陈芳华粮油食杂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02号店面。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181101,规格型号:168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南京龙力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工业园金牛北路89号。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20袋计20.16kg,货值240元,已销售20.16kg,由于该批产品于2018年12月7日企业已主动召回101袋,故本次召回数量为0。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生产过程把关不严,不同缸号梅子混批(缸)造成。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脆梅(凉果类)经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6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3号。
11、南京市溧水区米俊餐厅经营的“腊鸡腿”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1***):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1211,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1211,抽样地点:饭店,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为16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品共加工腊鸡腿2箱,共计40kg,货值480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到该批次产品。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咸鸭腿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12、南京市溧水区简普菜餐饮溧水加盟店经营的“咸鹅白菜粉丝”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3201***********1***):
(1)抽样基本情况:
上述菜肴食品加工日期为20191211,规格型号为散装,抽样日期为:20191211,抽样地点:饭店,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为16mg/kg。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饭点共购进咸鹅2只,货值140.6元,被监督抽检用0.5kg,其余已全部售完,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到该批次产品。本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购亚硝酸钠,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钠并索取了腊肠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认为该批次被抽样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可能原因是样品加工后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当事人并未违反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