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溧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溧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溧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溧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按照***《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溧水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1.工业污染源。具体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处置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内容为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具体包括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及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5.移动源。具体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含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为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普查技术路线
通过入户调查、实测、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产排污系数核算或物料衡算等技术方法,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分工
1.组织机构
溧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指导普查工作和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主要负责:制定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等工作。必要时,抽调统计、农业、水务等成员单位骨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
开发区(产业园区)、各镇(街),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组织并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各类普查方案和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2.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完成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提供人口相关数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与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矿山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公布,配合完成普查工作验收等。
区城建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市政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城管局: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区交运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船舶燃油消耗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区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负责提供全区城镇、农村居民排水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渔船、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各医疗相关单位数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和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人社局:配合申请设立表彰奖励项目,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规划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各加油站、油品等相关数据。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溧水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电单位相关信息。
区城建集团、南京宁南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水单位用水排水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区人武部: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负责协调驻溧部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按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1.前期准备:2018年4月底前,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研究拟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2018年6月底前,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完成清查建库和质量核查工作。
3.全面普查:2018年5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清查,以及相关排污口枯水期补充监测。9月底前,完成相关排污口丰水期补充监测。11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等工作。12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201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报告与评估报告、普查档案整理,按要求完成档案移交。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成果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区普查办组织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培训;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人员经分级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宣传动员。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区、镇街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区级污染源普查相关方案的制定,区级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和运行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工作需要委托或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以及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镇街财政安排经费可参照上述执行。
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区、镇(街)、开发区分别对负责区域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全区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开发区、各镇(街)普查机构应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河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保障措施
(一)区各有关部门、开发区、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本次普查工作,要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普查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二)开发区、各镇(街)要及时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广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合理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