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试行)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9〕5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为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和职责
1、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是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事项。涉及合同的民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2、依法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办理案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的民事纠纷,要认真研究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积极建立行政裁决制度。
三、明确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
(一)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
2、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通知。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4、答辩。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进行裁决。
5、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质证、听证程序,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的除外。
6、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7、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裁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区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制作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流程和文书,指导街道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二)行政裁决的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行政裁决的方式
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充分运用“江苏微解纷”平台,打造行政裁决工作在线申请、立案、办理及信息共享新模式。
四、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1、重大案件办理机制。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重大案件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2、先行调解机制。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清民事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
3、行政协作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应当采用公文方式,及时协调催办,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
4、宣传引导机制。区司法局和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以宣传解读本《意见》为着力点,结合普法工作,运用新媒体新技术,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特点,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知晓度、接受度和参与度,鼓励人民群众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行政裁决的使用率。
5、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正确地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建立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1、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机关、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能够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方便当事人作出选择。
2、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当通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行政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强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将行政裁决作为全区非诉讼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裁决与诉讼对接工作,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4、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矛盾纠纷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评估,或者对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意见和调查结果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依据。
5、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除外。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行政裁决工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体系。行政裁决工作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2、明确工作职责。区司法局要及时组织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对有关行政裁决事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减少模糊地带;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要尽快报上级行政机关,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各行政机关要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3、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行政裁决法律知识的内容,不断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优先安排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通过建立专家库、政府购买服务、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能力。行政裁决比较集中、案件量较大的部门,可以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专人承担行政裁决工作。
4、严格督促落实。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裁决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行政裁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建立行政裁决月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行政裁决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行政裁决工作总结,报区司法局备案。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