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10年以下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10年以上(含10年)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50%确定(缴费年限10年以下40%,10年—20年45%,20年以上5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失业保险金自动发放到市民卡***中。
四、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女年满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男性年满 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2、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包括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失业金申领柜面办理
(一)本市户籍人员
1、从单位离职申领失业金
本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
(1)本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终解备案”。
(2)携带户口本原件、医保卡至珠江路275号“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停失业保险,再至二楼办理申领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人携带《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至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