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人民银行辽中支行,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2.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新冠肺炎对我市创业工作的冲击,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作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个人贷款展期贴息
第二条 对象及期限: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
第四条 流程
贷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对患病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贷款人患病后符合条件可展期还款,由经办银行向金融局申请贴息,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章 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第五条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超过100人(含)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15%下调为8%。
第六条 明确小微企业贷款主体。创业担保贷款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以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为贷款主体的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由银行认定。
第七条 加大小微企业贴息力度。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贷款身份界定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创业群体按原文件核查其相应手续。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核查其取得营业执照前一个月是否有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记录,无记录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高校毕业生贷款免担保
第九条 对象。个人信用报告状态为无记录或正常类,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无记录的我市户籍或在沈购房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个人信用报告;
4.户口本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5.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一条 未还款处置。对未及时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由银行计入个人征信。若被银行起诉,将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高”(将无法通过高速、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二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六章 优质创业项目贷款免担保
第十三条 对象。参加省、市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校园创业大赛或其他创业基金类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或获得资金支持的优质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范围
1.大赛包括:国家、省和市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举办的、中高等院校举办的和创业基金举办的创业大赛;
2.资金支持包括:奖金类、投资类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额度。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原文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规定执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第十六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参赛材料、获奖证明、奖金(投资)证明;
3.以个人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4.以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还需企业贷款所需要件,且满足信用贷款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代偿。发生的不良贷款产生的代偿损失,由财政承担70%,银行承担30%。
第七章 支持平台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范围。通过线下实体平台或线上网络平台就业的群体,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用途由银行界定。
第十九条 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相关证明;
3.其他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中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十类人员身份要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带动就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国家、省和市政府政策的以国家、省和市政府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准,其他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中与《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不一致的内容以该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9〕45号)为准。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精神,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按10%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凡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10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指导工作,根据基地孵化设施、孵化面积、孵化能力、孵化效果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达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水、电、房租、供暖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培训等功能分区,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3.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4.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其中在基地内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内主体达到规定数量。
5.孵化能力。基地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不足1500平方米,入驻孵化企业须达到10户以上;基地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入驻孵化企业须达到15户以上;基地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不足10000平方米,入驻孵化企业须达到20户以上;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企业须达到30户以上。
第六条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在创业孵化基地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第四章 申请要件及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1);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4.基地面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入孵协议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2);
5.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申报程序
1.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指导服务。申请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的单位每年将申报材料报(申请要件1-4项)送至所在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执行部门。
2.审核。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补贴材料审核(包括材料核实、实地核实和申报企业核实)。对审核合格的基地,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认定为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将认定为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运营经费补贴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次年,各基地将补贴要件4-5项报送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对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补贴基地进行评审,并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其中,日常开展业务培训、经验分享、数据报送、省市相关活动等情况得分占比20%,评审得分占比80%),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3.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助申请,将申报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助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给获评的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获得运营经费补助的基地认定为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
4.资金来源。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
第九条 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其中,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评审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不同等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最高级别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填写《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3),连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申请,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评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遵照国家、省、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3.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日期起施行,同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31号)废止。
***:1.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3.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1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单位 基本情况 | 运营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基地 基本 情况 | 基地名称 | ||||
投资金额 | 成立时间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详细地址 | 邮编 | ||||
基地面积 (平方米) | 基地工作人员数 | ||||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 ||||
基本运营和公共费用支出总额 | 补贴资金金额 | ||||
基地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
申报 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已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 政策执行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社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2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企业名称 | 类型(小型、微型) | 成立 时间 | 入驻 基地 时间 | 企业 法人 代表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说明: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孵化协议复印件作为***提供,在报送时提供原件备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3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基地名称 | 运营单位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认定等级 | 奖励资金 | ||
开户行 | 开户行账号 | ||
获得奖励情况 | |||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认定等级填写市级、省级或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