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
沪建管〔2015〕176号
一、目的与依据
为指导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进一步理清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二、定义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是指为恢复、完善原有设施技术等级、 使用功能以及综合服务水平,对道路、桥梁、隧道、地道等设施实施的定期或周期性综合维修。具体分类为:
1、整路段沥青路面基础翻修(≥5000平方米);
2、涉及主体结构的维修项目(≥1000万元);
3、机电系统等附属设施整体更换。
三、适用范围
市和各区(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大修项目,适用本指南。
四、大修工程实施环节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报和批复、工程报建、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投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批复、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工程施工许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和清算关账。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 评价报告。
五、政府采购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应按上海市年度政 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其中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 相关分工按照两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执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就具体事项制定细则。
六、过程管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实施一阶段审批。编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项目背景情况
2、工程必要性论证
3、技术状况调查分析评价
4、主要设计方案比选
5、主要施工工艺和材料
6、节能减排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7、交通组织方案
8、质量验收标准
9、必要的图纸
10、工程总投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上海市路政局组织实施的工程按照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 目立项相关规定,由市建设管理委或市交通委批准。各区(县)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按照所在区(县)相关规定,由区(县)职能部门批准。
(三)工程报建
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应纳入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其中集中采购的工程由采购人和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凭 “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办理报建手续,分散采购的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报建办理相关材料按《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公路大修工程前期手续办理相关材料的通知》(沪建交[2012]353号,以下简称“353号文”)执行。
(四)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投标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时需进行招投标备案。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各阶段所需相关资料按“353 号文”执行。
(五)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编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项目工可批复依据
2、工程设计方案
3、主要施工工艺和材料
4、节能减排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5、工程组织管理和实施进度
6、交通组织方案
7、验收标准
8、设计图纸
9、工程概算
(六)初步设计文件批准
上海市路政局组织实施并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 由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所在区(县)相关规定,由区(县)职能部门批准。
(七)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时需进行招投标备案。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阶段所需相关资料按“353号文”执行。
(八)合同信息报送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应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备案,按合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执行。
(九)施工许可证办理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施工。
(十)竣工验收
1、初验: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质量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所需材料如下:工程管理资料,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资料、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评定资料、竣工图纸。
2、终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所需材料如下:工程管理资料,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资料、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评定资料、竣工图纸、监理质量评定资料。
(十一)决算关账
上海市路政局组织实施并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 由市建设管理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决算审计。
区(县)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所在区(县)相关规定,由区(县)职能部门负责决算审计。 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算关帐手续。
七、参照执行
水务、绿化市容等行业基础设施大修项目、其他自筹资金的城市道路大修项目实施程序可参照本指南操作。
八、其他
本指南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若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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